DS611 -- 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案专家组报告发布
近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发布了DS611案的专家组报告。本案涉及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采取的“反诉禁令”措施,该措施允许中国法院向争端方发出具有域外效力的禁诉令。欧盟和中国均在报告发布后提出上诉仲裁请求。这也是WTO上诉机构停摆后又一个采用了上诉仲裁安排的案例。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反诉禁令 #
本案涉及裁判标准必要专利有关案件时,向诉讼当事人发出行为禁令的裁判及法律规则,这些行为禁令往往旨在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或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涉案双方的专利行为往往横跨多个司法管辖区,且某一法院根据FRAND原则确定专利的公允使用费往往会影响其他法院对该费用的判断。因此,案件被告往往有动机在母国或其他更有利的第三国法院提起同一或关联诉讼,影响国内正在进行的诉讼进程的动机。“反诉禁令”旨在防止平行诉讼和保护国内的司法程序。
审理程序 #
2022年2月18日,欧盟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就有关措施提出磋商请求。同年12月7日,欧盟请求成立专家组。2023年1月27日,专家组建立。2023年7月4日,双方达成上诉仲裁机制的仲裁条款。
2025年4月24日,WTO专家组公布了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案的专家组报告,裁定驳回了欧盟大多数请求。22日,欧盟申请启动MPIA上诉仲裁机制。
争议焦点 #
- “反诉禁令”是否属于DSU所涵盖的“措施”?
- “反诉禁令”是否是妨碍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措施?: 欧盟指出,中国2020年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允许中国的法院发出“反诉禁令”(ASIs)阻滞专利持有者推进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或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如果违反禁令,将被处以严厉罚款。欧盟认为这妨碍了专利持有者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主张其受TRIPS保护的权利,不符合中国根据TRIPS第1.1、28.1、28.2、41.1、44.1条应承担的义务。
- 未公布最终司法裁判文书是否违反了TRIPS的透明度要求?: 欧盟指出,至少三个被最高人民法院引用为指导性或典型案例的最终司法裁判未被完整公布(欧盟称分别是OPPO诉夏普,中兴诉Conversant和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与TRIPS协议第63.1和63.3条的透明度要求不符。
专家组报告 #
- “反诉禁令”属于DSU所涵盖的“措施”。专家组认为,欧盟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证,证明了“反诉禁令”的存在。专家组指出,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发布禁诉令,并以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推广使用,表明该政策存在。专家组同时认定,“反诉禁令”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或规范,因为它为中国法院提供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发布禁诉令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并且这些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多个案件中。
- “反诉禁令”不违反中国在TRIPS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下承担的义务。专家组认为,TRIPS协定第1.1条要求成员方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实施TRIPS协定的条款,第44.1条允许司法机关命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未禁止成员方采取措施管理跨境诉讼,也未禁止成员国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发布“反诉禁令”。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发布“反诉禁令”的决定是基于中国法律的独立判断,在不同案件中的对“反诉禁令”申请做不同裁定,审慎适用该措施,而非普遍适用的禁令。专家组认为,中国法院发布的“反诉禁令”是为了维护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并非干扰其他国家的司法程序,也未对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权威造成实质性影响。专家组同时指出,“反诉禁令”并未阻止其他国家的司法机关发布禁令,而是旨在对专利所有者在中国的诉讼行为进行限制,维护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
- 未公布最终司法裁判文书不满足TRIPS的透明度要求。专家组认为,第63.1条要求成员方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公众能够获取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最终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定,这些措施必须与TRIPS协定的主题相关。专家组强调,透明度义务的目的是使其他成员方和利益相关者能够了解和熟悉成员方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法律和法规,还包括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典型案例属于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判,判决书应当被公布或能以其他方式被公众获取。第63.3条要求成员方在收到另一成员方的书面请求后,准备提供有关第63.1条所列措施的信息。专家组发现,中国未能对欧盟请求公开的TRIPS项下信息作出回应,违反了TRIPS协定第63.3条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专家组驳回了欧盟的部分请求,同时建议中国改进透明度,确保所有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定能够被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公众能够获取;同时在收到其他成员方的书面请求后,准备提供有关信息,以履行第63.3条的义务。
后续影响 #
欧盟对本案中专家组在“反诉禁令”措施是否违反TRIPS规则问题上的对条约的解释和应用持异议,在22日申请上诉仲裁。中国认为专家组在认定“反诉禁令”属于DSU涵盖的措施并认定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小米诉InterDigital案裁判属于“普遍适用的最终司法裁决”上存在错误,于5月1日也申请将本案提交上诉仲裁。本案最终的结果仍待观察。
需要注意到本案从专家组建立到作出报告总共经过了24个月的漫长审理,远超DSU第12.8条规定的6个月。超期审理正是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不满之一。未来,WTO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审理效率问题的改革仍任重而道远。